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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号公告: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等11类产品无证查处的公告

2010-8-31 16:49:16 相宜 浏览次数

 
2009年第9号
 
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铅酸蓄电池等11类产品(见附件1)生产许可工作已具备开展无证查处条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由于产品标准变化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整,原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公告查处的3类产品的具体品种发生变化,现将已公告查处的产品变化情况予以重新明确(见附件2),查处时间仍以原公告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开展无证查处的产品明细表
2. 已公告查处的产品变化情况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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