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
全许办〔2007〕63号
关于不再对轧钢辊等14类产品
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产品审查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法[2007]33号)规定,日前,国家决定自2007年10月起对轧钢辊、锅炉用无缝钢管、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螺旋焊缝钢管、民用船舶、重要电子元器件、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教学用安全仪器、油锯、铁路车辆闸瓦、弹条扣件、带电作业工具、建筑幕墙、工业搪玻璃设备等14类产品不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该项精神,现就有关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如下:
一、自即日起,停止受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轧钢辊等14类
产品生产企业提出的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已经受理企业的办证申请的,仍然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查,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将审核材料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14类产品生产企业,证书依然有效,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进行换证审查。
四、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审查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完成过渡阶段的工作后,不得再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这些产品的换发证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五、调整后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共66类,产品类别详见“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公告”,具体产品品种见每类产品的发证实施细则。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今后要从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产许可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做好66类产品各项生产许可工作。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74号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严格审查论证,国务院于2007年10月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决定取消轧钢辊、油锯等1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同时,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保留对人造板等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1 人造板
2 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
4 冶炼用耐火材料
5 圆股钢丝绳
6 轴承钢材
7 泵
8 空气压缩机
9 蓄电池
10 机动脱粒机
11 防爆电气
12 砂轮
13 内燃机
14 电线电缆
15 电焊条
16 电力整流器
1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1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
20 化肥
21 农药
22 橡胶制品
23 液压防喷器
24 钻井悬吊工具
25 电热毯
26 助力车
27 香精香料
28 眼镜
29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
30 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
31 港口装卸机械
32 公路桥梁支座
33 汽车制动液
34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
35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36 建筑外窗
37 建筑卷扬机
38 摩托车头盔
39 水泥
40 混凝土输水管
41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42 建筑防水卷材
43 铜管材
44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45 广播铁塔
46 电力线路金具
47 输电线路铁塔
48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49 水工金属结构
50 水文仪器
51 岩土工程仪器
52 制冷设备
53 救生设备
54 抽油设备
55 燃气器具
56 饲料粉碎机
57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58 危险化学品
5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60 棉花加工机械
61 防伪技术产品
62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63 税控收款机
64 加工食品
65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66 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