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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监局:关于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2008-6-6 11:07:28 生产许可证咨询网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85号

 

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燃气调压器(箱)等6类38种产品(详见附件1)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根据产品标准变化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整,现将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4号公告公布查处的6类产品的具体品种予以明确(见附件2),查处时间仍以2002年4月16日为准。

特此公告。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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